1. 使用权房屋不能继承。使用权房屋的性质是租赁关系,居住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2. 居住人去世后,其共同居住人或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直系亲属,在该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申请继续承租该房屋,变更承租人。3. 若不存在共同居住人等符合条件的主体,房屋所属单位有权收回房屋。所以,使用权房屋不存在像产权房那样的法定继承情况。它主要依据相关规定处理租赁关系的变更事宜,以保障居住权益的合理延续和分配。 (相关规定依据各地公房管理政策,具体可咨询当地公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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