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审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2.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3.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审限为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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