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备材料:双方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等。2. 拟定内容: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意愿,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包括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对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如房产、车辆等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分担。3. 填写与签字: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协议书模板,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双方签字并按手印。4. 申请与审查: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 冷静期与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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