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商事仲裁等其他仲裁类型,仲裁机构通常也会在较短时间内依据其自身的程序规则和内部流程完成受理审查并给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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