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2. 一般来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四年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两年。3. 具体到每次减刑的时间,通常由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裁定。例如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能一次减刑几个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幅度会更大。但最终的减刑时间要综合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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