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股权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质押,以获取相应的资金或其他利益。在质押股权过程中,出质人仍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质权人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持有某公司股权,为获取贷款,将其股权质押给银行。若甲到期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按约定处置质押股权。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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