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形下,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赠与并追回房产。此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2. 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撤销赠与并追回房产,这同样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所规定。3.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已赠与的房产能否追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通常要综合考量赠与是否已完成交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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