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公司名称注销后,通常一年后可再次申请注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是正常注销,并非因被撤销或吊销执照等原因,那么注销登记未满1年时,该名称不能被再次注册;满1年后则可以申请。但如果公司是因被撤销或吊销执照等原因注销,那么分别要满3年后才能再次申请注册该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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