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包括以下方面: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此外,征收部门还应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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