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时应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2. 遗嘱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3. 遗嘱形式需符合法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4. 见证人要符合资格,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都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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