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流程如下:1. 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2. 编制清算报告,清理债务和税款,处理剩余财产等。3. 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等文件。4. 登记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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