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4. 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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