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电信诈骗相关案件处理上表现出色。面对唐某电信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他们办案专业且有方法。深入分析案件核心难点后,制定了全面收集证据、把握法律构成、驳斥抗辩理由等诉讼策略。凭借专业能力胜诉,展现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能力,开辟新维权路径。提醒受害者可民事诉讼维权,有类似问题可找专业律所。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胜诉!助力当事人追回流失电信诈骗金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信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一旦遭遇诈骗,很多人会陷入慌乱,不知所措,不知道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就处理过这样一起因电信诈骗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被骗资金。这起案件的原告唐某(化名)在2025年1月14日,被邓某(化名)诱导进行网上投资理财,稀里糊涂地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李某(化名)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了10万元。实际上,唐某与李某根本互不相识,双方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唐某一共被诈骗了57.8万元,其中就包含这笔涉案的10万元。2025年8月20日,江西省某县公安局对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到了10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了《民事诉讼建议函》,确认这10万元是被骗资金,但由于主要犯罪人疑似藏匿境外,刑事追缴无法实现,所以建议唐某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于是,唐某委托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返还这10万元不当得利款。不过,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是某鞋业行向其支付的货款,而某鞋业行也辩称自己只是外籍客户的代理商,这笔款项是外籍客户支付的货款。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们明白,关键的难点在于,虽然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在电信诈骗背景下发生的,但要确定被告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就必须证明其收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被告李某与某鞋业行之间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某鞋业行又声称有外籍客户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旦这些抗辩事由成立,就会直接否定不当得利的构成。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律师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首先,他们全面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重点整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和《民事诉讼建议函》,这两份公文书证直接证明了涉案的10万元是唐某被诈骗的资金,并且公安机关无法认定被告李某的刑事责任,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这为法院认定“被告收款无法律依据”提供了有力支撑。其次,精准把握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明确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得利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收款缺乏法律依据,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最后,有力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款项是某鞋业行支付的货款,某鞋业行则辩称自己是外籍客户的代理商。律师敏锐地指出,被告李某与某鞋业行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某鞋业行与外籍客户之间也没有委托代理合同。而且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买卖货物的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内容,外籍客户的身份也无法核实。这些抗辩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不能对抗原告的不当得利主张。最终,惠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并出具情况说明,原告唐某是被他人诈骗后,将10万元转入被告李某账户的。原告与被告互不相识,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李某辩称涉案款项是某鞋业行支付的货款,但没有提交买卖合同等关键证据佐证;某鞋业行称自己是外籍客户的代理商,也没有提供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而且外籍客户身份无法核查。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收取原告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10万元给原告。这起案件的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广东鹏港(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能力。在面对电信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形态时,律师没有坐等刑事案件侦破,而是巧妙地利用公安机关出具的《民事诉讼建议函》,把刑事侦查成果转化为民事诉讼的有力证据,开辟了“刑事立案+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维权路径。同时,面对被告提出的多层抗辩,律师精准把握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主张收款有法律依据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完成这一举证义务。这起案件也给每一位受害者提了个醒,遭遇电信诈骗后,除了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追回损失。当公安机关因为犯罪人藏匿境外等原因无法完成刑事追缴时,不当得利之诉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如果你也面临着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