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传讯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讯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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