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资不实股东应补足差额。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2. 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需与出资不实股东共同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3. 公司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进行合理限制。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相应法律责任,如被要求补缴出资并承担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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