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没有“故意伤害公共财产罪”这一罪名。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损坏公共财产,比如在盗窃中毁坏财物等,则按照相应的重罪定罪处罚,不单独以毁坏财物罪论处。具体量刑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财物价值、犯罪情节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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