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该房产一般归首付方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其次,计算补偿数额时,需考虑房屋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金额及对应的增值部分等因素。通常是先确定房屋现价值,减去未还贷款本金,得出房屋净值。再算出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乘以房屋净值,即为应补偿给另一方的数额。3. 最后,若双方对房产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及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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