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存在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组成。2.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 38 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 39 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2004~2026年,27W+ 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解决了 5,000W+ 个问题
今日咨询:1,344 条,律师解答:2,399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