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如下操作:1.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2. 需满足一定条件,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且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3. 成员由业主代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辖区单位代表等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11人单数。4. 筹备组负责业主代表资格确认等筹备工作,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代表。5. 筹备组应将成员名单公示7日,无异议后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公示。6.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具体可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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