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等。2.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4.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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