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存在保释制度。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若被处以行政拘留,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决定停止执行,如被处罚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认为其申请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等。不过,在实践中,如果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能会采取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措施,而不是保释。具体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审核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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