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转让:股东可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内部转让相对简便,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即可;外部转让则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2. 公司回购:符合法定情形时,公司可回购股东股份。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等。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3. 减资: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完成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可办理减资登记,股东股份相应减少从而退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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