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以个人财产继续偿还。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3. 出资形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 竞业限制: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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