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家庭主妇并不影响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对于家庭主妇一方,虽未直接参与工作获取收入,但在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在财产分割时,可适当予以照顾。比如,在具体财产分配上,可在均等基础上,考虑给予家庭主妇一方稍多份额的房产、存款等。3. 若家庭主妇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需共同承担。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总之,财产分割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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