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可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2. 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例如,甲用房产为自己的债务抵押给乙,若甲无法偿债,乙可处置房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3. 质押担保: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如甲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乙借款,到期未还,乙可依法处置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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