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收购股东的股份。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若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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