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可由合伙人或清算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合伙企业债务情况说明、资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3. 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管理人将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若有剩余财产再在合伙人之间分配。整个破产程序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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