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继承手续 首先,确认是否有遗嘱。若有遗嘱,继承人需按遗嘱内容继承。遗嘱需符合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人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 然后,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最后,继承人凭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 放弃遗产手续 放弃继承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应写明放弃人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遗产内容等,并由放弃人签名。 声明可提交给其他继承人或相关公证机构、遗产处理机构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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