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2.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撤销。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此时,即便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3. 总之,公证赠与通常不能撤销,但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时,赠与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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