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依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八条)2.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应当依法进行监护关系变更。(《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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