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听过这句话:“只要犯罪了,什么时候被抓到都一定会被判刑。”告诉你一个残酷的真相:全错。法律谣言无处不在,网络上、生活里,各种错误的法律认知广为流传。就比如刚才提到的这条谣言,不知道误导了多少人。以上这条,只是刘国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最常见误区中的一小部分。刘国栋律师,执业证号为13717202510961932,就职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郓城县郓州名苑小区北门。下面逐条拆给你看,每一条都有法条和案例撑腰。谣言:只要犯罪了,什么时候被抓到都一定会被判刑这条谣言流传很广,很多人觉得只要犯了罪,那不管过多久,被抓到就肯定会被判刑,因为“犯罪就该受罚”这个观念深入人心。可实际上,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片面的理解。误解的关键点在于,忽略了法律中追诉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翻译成人话就是:犯罪是有一个追诉期限的,如果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过了五年就不再追诉了;最高刑在五年到十年的,过了十年不追诉;最高刑十年以上的,过了十五年;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死刑的,过了二十年。不过如果二十年以后还必须要追诉,得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要是公安等机关立案或者法院受理案件后,犯罪的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被害人在期限内控告但该立案却没立案,就不受这个期限限制。要是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追究刑事责任了,已经在走法律程序的,要么撤销案件,要么不起诉,要么终止审理,要么宣告无罪。在2016年9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刁某送伙同杨某、马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xx县xxx小区“xx车贷”门市内,非法限制樊某某、张某某、孟某某等人人身自由,并侮辱、殴打。次日2时许,刁某送又伙同他人把被害人带至xx县火车站西侧荒废厂房内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经鉴定,被害人连某某、孟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樊某某、张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案犯共计20余人均被判刑。之后犯罪嫌疑人刁某送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公安机关立案后本案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二是本案追诉期限应从何时起算。刘国栋律师为刁某送进行辩护,提出了主要辩护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非法拘禁罪(基本刑)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非法拘禁罪犯罪时间在2016年9月,案发后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根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刁某送在2016年9月立案后并未逃避侦查,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所以本案不适用第八十八条的例外规定。关于追诉期限起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刁某送于2017年6月15日至21日期间犯贩卖毒品罪,此时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因“又犯新罪”而中断,从2017年6月起重新计算五年,即追诉时效至2022年6月届满。至2024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再次因非法拘禁罪刑事拘留刁某送时,已远超五年追诉时效。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本案依法应终止审理或宣告刁某送无罪。第二,因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处理,导致刁某送丧失数罪并罚的权利,实际服刑时间明显不公。若当时数罪并罚,实际服刑时间会远少于当前分段执行。公安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导致刁某送丧失了数罪并罚的法定权利和刑罚优惠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程序瑕疵导致的实质不公,辩护人认为首先应在程序上认定追诉时效已过对刁某送作不予起诉决定,如要追诉也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最终,经XX县人民检察院第十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讨论,认定刁某送涉嫌非法拘禁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刁某送不起诉。从这个案例能看出,法律谣言害人不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