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民事再审案件不一定都开庭审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核心分析: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通常开庭,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可上诉。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一般也开庭,但所作判决、裁定是终审结果。上级法院提审的按二审程序,也会开庭,判决、裁定终审。不过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不开庭,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只是对法律理解有误等。实务建议:若当事人希望再审开庭,可在申请再审时书面说明案件争议焦点及开庭必要性等理由。收集能支持自身主张的新证据,以便在开庭时有力举证。关注法院通知,按时参加庭审,清晰阐述观点和理由。若法院决定不开庭,当事人可要求书面审理并向其提交详细代理意见,强调开庭对查明事实、保障权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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