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审判人员的回避,根据其任职法院的不同,由不同主体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明确不同主体在审判人员回避决定上的职责,以确保程序公正,避免利益关联影响审判公正性。权利义务:审判人员有如实申报回避事由的义务,相关决定主体有依法作出公正决定的职责。关键构成要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回避事由,且符合法定的回避决定程序。实务建议:当发现审判人员可能存在回避事由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法院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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