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心分析: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需在特定时间内提出,旨在保障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法院会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判断。若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可能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实务建议:当事人若认为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应及时在接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准备好书面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向受理法院提交。同时要注意收集能证明管辖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如行政行为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等与管辖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要关注裁定结果,若对裁定不服,可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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