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不知道撞到人开车走了,一般不算逃逸。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核心分析:逃逸的关键在于主观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若确实不知道撞到人,缺乏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则不构成逃逸。各方权利义务方面,驾驶者若能证明不知情,无需承担逃逸的不利后果。关键构成要件是主观故意和对撞到人的明知情况。实务建议:如果事后得知撞到人,应立即主动联系警方,如实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行车记录仪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按照警方指引妥善处理赔偿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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