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去外地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核心分析:权利义务:被取保候审人有遵守规定的义务,同时有申请经批准去外地的权利。执行机关有审查批准或拒绝的权力。关键构成要件:需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去外地的必要性和事由等,执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实务建议:准备充分的书面申请,写明去外地的具体事由、时间、地点等。提交申请后,耐心等待执行机关的审批结果。若获批,按要求做好行程安排和相关报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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