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企业破产时,债务人有关人员有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义务。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前款规定的义务。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及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需要,规定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权利义务:有关人员有配合破产程序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在法律框架内的一些基本权利。构成要件:明确主体为债务人有关人员,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实务建议: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其义务,通过书面等形式固定。有关人员应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做好工作记录。若违反义务,管理人可向法院报告,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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