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解答:不安抗辩权人负有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3. 核心分析: 适用逻辑: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法定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权利义务: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同时负有通知对方和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的义务。后履行方在对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若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关键构成要件: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出现法定的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4. 实务建议: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要及时收集对方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等方面的证据,如财务报表、资产变动记录等。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及恢复履行的条件等。若对方对不安抗辩权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诉讼中需向法庭充分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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