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时,可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核心分析:首先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拆迁补偿的双方主体。若双方达不成协议,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拆迁补偿方案、评估报告、自己房屋的产权证明等。先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沟通,表达诉求。若协商无果,可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向其上一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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