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拆迁方签了赔偿协议后觉得不合理,在一定条件下可采取措施争取合理补偿。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协议。核心分析:首先,若协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起诉。其次,若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显失公平等情况,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赔偿不合理,如周边类似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与拆迁方协商,说明自己认为不合理的理由及依据,争取重新协商补偿。若协商不成,可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或申请撤销协议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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