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管辖权移送时,保全措施通常会一并移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该规定体现了在案件流转过程中保全措施的延续性,同理适用于管辖权移送的情形。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当事人权益的有效维护,避免因管辖权变化导致保全措施无法衔接。各方权利义务:移送法院应及时将保全相关材料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接收法院应继续对保全事项进行处理。关键构成要件:存在有效的保全裁定且案件因管辖权移送发生流转。实务建议:原受理案件法院在作出管辖权移送裁定的同时,应将保全裁定及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受移送法院,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也应关注案件移送情况,确保保全措施的连续性。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继续执行保全措施,若有疑问可与原法院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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