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对拆迁补偿不满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民等若认为拆迁补偿行为侵害自身权益,需在规定时效内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权利义务:申请人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议的权利,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关键在于准确认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构成要件:明确知道拆迁补偿具体行政行为,且未超出六十日的期限,不存在不可抗力等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实务建议:注意保存收到拆迁补偿相关文件、通知等的时间记录,以此确定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起始日期。若因不可抗力等耽误申请期限,需及时提供相关证明。可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或负责复议的专门机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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