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占有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核心分析:适用逻辑:高度危险物本身具有极大危险性,占有人对其负有严格管理义务,一旦造成他人损害,基于危险责任原则,占有人需担责。权利义务:占有人有妥善保管高度危险物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害发生,需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他人有免受高度危险物侵害的权利。关键要件:损害事实存在,且该损害是由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的,同时不存在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以及被侵权人无重大过失的情况。实务建议:收集证据:收集如现场照片、视频、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能证明损害与高度危险物有关的证据。确定责任主体:明确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协商赔偿:与占有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占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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