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当存在抵押物时,连带担保人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明确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2. 权利义务:债权人有选择实现债权方式的权利;连带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需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承担者。3. 关键构成要件:存在有效的物保和人保,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实务建议:1. 债权人应明确约定物保与人保的实现顺序,避免纠纷。2. 连带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及时向债务人追偿,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3. 收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据,如合同、还款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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