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分析**: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行为,由专门的人事管理法规调整,所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处理,并没有行使行政权力,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民事争议。**实务建议**:如果遇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等处理不服,若有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若无仲裁协议,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前,要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纠纷发生的事实、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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