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可以驳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复议机关就应驳回申请。权利义务:复议机关有作出驳回决定的权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关键构成要件:一是行政机关无相应法定职责或已履行职责;二是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若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需收集行政机关无相应职责或已履职的证据,以及证明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错误驳回的证据。寻求帮助: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后续救济途径。法律程序:可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