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能再申请复议,不会被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核心分析:行政复议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审查救济程序,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基于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作出的结论。若允许对复议决定再复议,会导致行政争议解决陷入循环,不利于行政效率和法律秩序的稳定。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该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否则当事人应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进一步寻求救济。实务建议: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首先查看该复议决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情形。若不属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准备好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积极参与诉讼过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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