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核心分析:1.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产生的责任最终归属于总公司。2. 当分公司债务产生时,首先可以用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3. 若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总公司需承担剩余部分的清偿责任。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债权人要留存好与分公司交易的各类凭证,如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2. 主张权利:先向分公司主张清偿债务,若分公司拒绝或无力偿还,及时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3. 法律程序: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公司和总公司承担债务。法院判决后,若对方不履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总公司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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