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核心分析:适用前提是双务合同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先履行方的权利是暂时中止履行,义务是证明对方存在相关情形。关键在于“确切证据”,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实务建议:收集对方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相关证据,如财务报表、资产变动记录、交易往来异常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安抗辩权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法律程序一般是先履行方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对方有异议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定是否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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