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核心分析:首先明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相应机关批准。关键在于准确判断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以及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审批。实务建议:监狱或看守所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评估,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法院在决定时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和罪犯情况。各方都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宣告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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